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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医药公司
 
    
通知

    各药品供货企业:
   
   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市[2007]601号)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购销渠道的管理,根据文件精神,我公司规定如下。
    一、需按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规范授权书内容:应注明授权销售的品种、地域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、期限等内容,并加盖供方公章和法人印章(或签字)。授权的销售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我公司质量管理员核实。
    二、发运(送)我司药品必需随货附电脑销售清单和药品检验报告书。随货电脑销售清单应注明:供货单位、品名、规格、生产厂家、生产批号、数量、供价等内容,并加盖供货方合法印章;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要加盖供货方质量管理章或公章。
    三、药品到我公司仓库后,需经我公司采购员与供货方确认并记录后方可进行验收入库。
    四、供货企业托收货款时,所开的发票必需与我公司验收入库的单位一致,否则我公司将拒付货款。
    上述规定自通知之日开始执行,请各供货企业理解并给予积极配合,共创良好有序的药品经营市场。
   
    福建省医药公司
    2008.01.07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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